宣教心故事

宣教,為主的名撇下?

「凡為我的名撇下房屋,或是弟兄、姊妹、父親、母親、兒女、田地的,必要得著百倍,並且承受永生。」(太十九29)

以前在讀上面這段經文時,總會想:這樣是不是很自私?何況還有另一段經文說:「愛父母過於愛我的,不配作我的門徒;愛兒女過於愛我的,不配作我的門徒;不背著他的十字架跟從我的,也不配作我的門徒。」(太十37-38)在今年為期一個月的雪國短宣中,我想我更深體會了這些經文的意義。

在我到了當地的第三天,有一位尚未信主的小組員傳給我訊息,請我為他姊姊禱告,因為前一天晚上他姊姊出車禍過世了,我除了禱告與聯繫家鄉的夥伴一起關心,什麼都不能做,告別式也參加不到;而就在我即將返鄉的六天前,我的二姊生下了第一胎,同樣地,我除了看著傳來的照片、打個電話恭喜,不太能做什麼。

想要同哭與同樂,遠距就是少了些「同」的感覺。當然在這兩件事之外,還有太多家鄉的事是我想參與的,我卻仍深信是神帶我去到了雪國。我為了祂的名而撇下,然而我撇下的,並不是我所不愛的,反倒恰恰是我所深愛的。

原來,撇下的意思不是不愛了、不顧一切就去了,而是像父神一樣「撇下」祂的愛子耶穌基督,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,那可是祂最愛的!會掙扎、不捨,會感到痛,但為了要得著「百倍」—也就是我們,祂仍毅然決然地「撇下」了!這種撇下,不僅不自私,反倒很無私。

我感謝主,因為我的家人和教會成為我在宣教路上最大的支持,雖然會有撇下的不捨和犧牲,(是的,不僅是我撇下,對他們而言也是撇下),但更顯出我們彼此相愛、我們愛每個靈魂,以及我們對神之愛的寶貴!是的,若不愛父母、兒女,怎能顯出我們「愛神過於父母、兒女」的寶貴呢?由此看來,撇下好像是失去了,其實是得著了。(太十3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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